甲想承包某建築工程,但沒有營造廠牌照,於是甲商請好友乙,詢問乙能否借用其A營造公司的牌照給他,約定以工程價金的5%作為借牌費,乙欣然應允之,因而出借A營造公司的名義讓甲順利承攬該建築工程。
刑事法律
在過去,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後,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駁回再議,告訴人可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不過,依112年6月21日公布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由「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取代了。
刑被告之親屬陳明願任輔佐人,法院有無准駁之權?
刑事案件的被告,在開庭時如果需要他人的協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為委任律師為其辯護,至於親屬可不可以在開庭時陪在被告旁邊,提供被告相關協助?其實是可以的,刑事訴訟法有所謂「輔佐人」的制度。
刑事案件可否撤回上訴?
刑事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後,在上級審判決前,均可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方式,在開庭時可以當庭為之(但法院通常還是會請被告書面簽名),在非開庭時,亦可以書狀撤回上訴,當被告撤回上訴後,案件即告確定。
甲、乙兩個人持油漆對丙的車潑漆,丙對甲、乙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嗣後甲以1萬元跟丙達成和解,但乙堅持不願賠償而未與丙和解,丙在沒有跟乙和解的狀況下,該撤回對甲的毀損罪告訴嗎?
面對裝潢蟑螂,可提告詐欺罪
甲經營工程行,以從事裝修工程為業,但甲因為周轉不靈、欠了一屁股債,為了急於籌錢還給地下錢莊,於是向乙佯稱有能力為其施作住宅裝潢工程,甲、乙約定工程價金200萬元,甲因此陸續將200萬元價金給付完畢,但乙已把工程價金挪作他用,根本無力完成裝潢工程,因此乙只施作了一小部分工程後就開始藉故拖延,然後直接不理會甲而擺爛。
刑事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為「無罪推定」,這也明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酒駕的處罰,自然是針對「酒後駕車」而言。若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是喝酒後駕車,不能排除行為人係駕車完畢後才喝酒的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就必須做有利於行為人的認定,意即不能對其定罪。
將借名登記之物據為己有,可提告「背信」罪
甲為了隱瞞自己的財產,於是借用乙的名字購買一棟公寓,將公寓登記在乙的名下,惟購買公寓的價金及後續的稅賦,均為甲所支付,甲、乙間具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