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經提告後撤回,還可以再告一次嗎?
甲的車輛阻擋到鄰居乙進出,乙因此心生不滿,持硬幣刮壞了車子的漆面,甲氣急敗壞得到派出所提告毀損,但幾天後,因為里長出面調停,乙也當面向甲道歉,甲於是向警方撤回了毀損罪的告訴。
甲的車輛阻擋到鄰居乙進出,乙因此心生不滿,持硬幣刮壞了車子的漆面,甲氣急敗壞得到派出所提告毀損,但幾天後,因為里長出面調停,乙也當面向甲道歉,甲於是向警方撤回了毀損罪的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最常見的一級毒品為海洛因,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的罪十分重,無期徒刑起跳,最重可判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偵查中或審判中案件的被告、或終局判決執行的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案,檢察官、法官可發布通緝。
甲在一次飯局中,好友乙表示自己要買單請客,但乙目前正跟人應酬談生意中,乙於拿了一張提款卡(告知密碼)請甲去ATM幫忙領現金5萬元,要用來付帳的,甲不疑有他,就拿著提款卡領了5萬元現金交付給乙。
慣竊A攜帶大石頭沿路蒐尋車輛,找尋車內放置貴重物品的標的物,終於看到一台車的座椅放著錢包,A用石頭把車窗砸破、把錢包竊走,試問A所持的石頭是否為「兇器」?是否因此構成加重竊盜罪?
刑事訴訟有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可改判重於原審之刑,以免被告因畏懼受更不利之上訴審判決,因而放棄其上訴權的行使。
詐騙集團的取得被害人的受騙款項,幾乎都要透過「人頭帳戶」,而詐騙集團獲取人頭帳戶的手段,有「直接租借購買」、以「工作或協助貸款等理由騙取」等方式,又因為政府打詐不力、偵查手段落後、背後政商權貴勢力等因素,幾乎抓不到詐騙集團的上層幹部或金主,都只抓到「人頭帳戶主人」、「提款車手」。
甲因為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逮捕,經檢察官偵訊後准以10萬元具保,甲聯絡朋友乙到地檢署繳納具保金10萬元。之後甲先因判決確定的詐欺案件入監服刑,乙可否以甲已入監服刑為由,向地檢署申請領回10萬元具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