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的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增訂一款加重詐欺事由:「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有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法律
交通糾紛,故意攔車擋住行車路徑,觸犯強制罪
甲因為邊開車邊講手機,所以車速很慢,而且有左搖右晃的情形,在後面的乙因為不通耐煩而按了喇叭,豈料甲因此理智斷線,直接停車擋住乙的去路,並下車找乙理論、嗆聲,妨害乙行車的權利,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為:「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非告訴人,因犯罪受損害之人仍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甲搭乘臺中捷運上班,豈料捷運撞上掉落在軌道上的工程吊臂,甲因而受傷,而有乘客不幸因此死亡,甲並未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但因為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且有些被害人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之後檢察官將建商工程人員以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可否只對原審判決一部分上訴?
《案例一》甲犯詐欺罪,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甲對於六個月的量刑並沒有意見,但因為10萬元的贓款早已交給上游,並不在自己身上,所以認為不應沒收(等同自己多被罰10萬元),甲可否單獨針對沒收部分上訴?
動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縱未成傷也構成犯罪
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並不處罰「未遂犯」,意思就是說,出手攻擊人但未造成被害人受傷的結果(例如揮拳毆打但揮空),不會成立傷害罪。但其實有一個例外,當被害客體是行為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父母、祖父母等),則例外處罰未遂犯。
假買賣、假贈與的過戶登記,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因為積欠乙債務,且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為了避免名下土地被強制執行,基於脫產之意,跟丙講好,把土地過戶到丙的名下,但丙只是人頭,實質的所有權人還是甲。於是甲分別以「贈與」、「買賣」的名義,將名下二筆土地過戶到乙名下。
亂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否構成廢棄物清理法之刑責?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