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都很重,而公務員虛報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值班費,或無出差事實而詐領差旅費等情事,是否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還是只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其刑度有極大的差別。
刑事法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故地檢署支付被害人補償金後,可以向加害人追討。
標題所寫的行為,許多的員工應該都做過這些事情,不過員工應該是不會事先詢問老闆徵求同意,都是做了再說。但假設遇到了一位小器老闆,以員工謀取私人利益為由,使用公物用於私人而提告竊盜,是否會成立呢?
四月 22
警局太遠不便前往,可否申請於所在地警局做筆錄?
甲居住於臺北市,某日因公出差到臺南市遇到大雨,臨時起意竊取乙放在超商門口的雨傘,甲返回臺北後幾日,接到臺南當地警局的電話,警察說有被害人報案雨傘遭竊,請甲到臺南當地警局製作筆錄,但甲覺得跑一趟臺南太遠,於是拒絕到場,要求在臺北附近警局製作筆錄,警方對此有配合義務嗎?
甲未經乙同意,即私下竊走乙放在家中的印鑑章、印鑑證明,將乙名下的A土地以贈與為為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甲名下,嗣後甲遭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審理當中,甲仍未將土地返還予乙,若法院為有罪判決,則法院是否應將A土地視為犯罪所得,諭知沒收A土地?
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法搜索罪,保護之法益,為人身自由、個人隱私與住居安寧。
四月 19
訴訟上的不實主張,是否會構成誹謗?
甲被檢察官起訴利用保管公款的機會,將公款侵占,而其證據之一即為同事乙的證詞,甲在法院公開審理時喊冤,並積極提出書狀、言詞陳述,主張自己沒有侵占公款,侵占的人實際上是乙,但被法官所不採,在判決書中敘明不採甲抗辯的理由。
甲與乙合夥投資不動產,為了提供擔保,甲因而開立面額50萬元的支票一張,交給乙收執,結果甲、乙後來反目,乙於是把支票存入銀行兌現,甲為了不讓乙領到票款,於是跑去銀行申報「掛失止付」,並依行員之要求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