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甲居住於臺北市,某日因公出差到臺南市遇到大雨,臨時起意竊取乙放在超商門口的雨傘,甲返回臺北後幾日,接到臺南當地警局的電話,警察說有被害人報案雨傘遭竊,請甲到臺南當地警局製作筆錄,但甲覺得跑一趟臺南太遠,於是拒絕到場,要求在臺北附近警局製作筆錄,警方對此有配合義務嗎?

甲未經乙同意,即私下竊走乙放在家中的印鑑章、印鑑證明,將乙名下的A土地以贈與為為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甲名下,嗣後甲遭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審理當中,甲仍未將土地返還予乙,若法院為有罪判決,則法院是否應將A土地視為犯罪所得,諭知沒收A土地?

甲被檢察官起訴利用保管公款的機會,將公款侵占,而其證據之一即為同事乙的證詞,甲在法院公開審理時喊冤,並積極提出書狀、言詞陳述,主張自己沒有侵占公款,侵占的人實際上是乙,但被法官所不採,在判決書中敘明不採甲抗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