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再偷東西就打死你」是否構成恐嚇?
小屁孩甲到商店偷東西,被老闆發現,老闆雖然沒報警,但訓斥甲:「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老闆此舉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小屁孩甲到商店偷東西,被老闆發現,老闆雖然沒報警,但訓斥甲:「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老闆此舉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甲開車行經路口,與騎機車的乙發生車禍致乙受傷,甲在警方到場時,就向警方表示自己是駕駛者,不過在嗣後肇責釐清及過失傷害的司法程序中,甲均主張自己無過失,但檢察官、法官卻都認為甲仍有違反交通規則之疏失,最後法官在量刑時,甲是否得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所謂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的犯罪,需要被害人本人或其配偶才能提告,但如果被害人本人失去意識、又無配偶可獨立提告時,基於公平正義,檢察官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為被害人提出告訴。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者,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3款的強制性交罪,刑度頗重,是七年徒刑起跳的重罪。
賭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所以債權人對於「賭債」是沒有請求權的,意即縱使積欠賭債,在法律上也可以不還。但是,欠賭債不還,還是可能被以「社會事」方式來對付,例如以恐嚇方式強逼被害人清償賭債,該論以何罪?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如果不服法院判決,除了被告之外,被告原審的辯護人(通常是律師)也可以為被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甲向乙承租房地經營婚宴會館,但因為疫情緣故生意不佳,導致積欠逾半年租金,經房東依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但甲仍拒不搬遷,乙於是採取極端手段,不顧甲在場反對,仍叫來吊車放置一個大貨櫃檔在婚宴會館門口,讓甲無法做生意,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