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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告,若檢察官、法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可命被告「具保」,意思就是檢察官、法官覺得,在衡量被告的經濟能力後,定一個適合的金額叫被告繳納作為擔保金,即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不致於逃亡。
關於運輸、販賣毒品的罪責,同樣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將運輸、販賣行為的嚴重性等量齊觀。但販賣毒品的行為,往往伴隨著前階段的運輸。
什麼「己手犯」?所謂己手犯,是指這個犯罪,只有「行為人自己親自實施」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而其他人縱使有所參與,也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
甲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詐騙集團分別在3月1日詐騙A、於3月2日詐騙B,而A、B都把錢匯入詐騙集團指定的乙人頭帳戶中,而甲則是依詐騙集團的指示,持乙的提款卡到ATM一次性提領A、B受騙的贓款。
甲遭乙詐欺損失120萬元,甲到警局報案,最後乙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法院一審審理期間,甲沒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到刑事案件上訴到二審時,甲才向高等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王老先生因為車禍過失傷害的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已發傳票定期審理,但王老先生已經70幾歲了,雖然意識算清楚,但有中聽而且只聽得懂臺語,也不瞭解法律,王老先生的兒子很擔心爸爸在法庭上聽不懂法官的話,或不小心說錯話。
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被告,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的羈押事由(例如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等),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而是否准予羈押,則由法官開庭決定之。
某甲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在其刑事一審開庭時,甲已向法官陳明自己的實際居住地,也記明筆錄,但法院在寄送判決書時,卻僅向甲的戶籍地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