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在監察委員約談時說謊,不會成立偽證罪
監察委員調查公務機關、公務人員違失時,亦可約詢相關人士作證,若證人在監察委員面前故意說謊,誤導調查方向,該證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的偽證罪呢?
監察委員調查公務機關、公務人員違失時,亦可約詢相關人士作證,若證人在監察委員面前故意說謊,誤導調查方向,該證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的偽證罪呢?
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事件的審查,並不會開庭調查證據、讓對造表示意見,係採形式審查,只要達到釋明的程度,法院就會依聲請事項核發支付命令,命對造為一定金額之給付。
現今網路詐騙猖獗,而被害人也不一定會去報警或提告,因為要把錢追回來的機會真的微乎其微(錢一入人頭帳戶,幾分鐘內車手就會把錢提領一空),而被害人受騙到警局時,警察可能也會跟被害人說:「錢大概也要不回來,所以你要不要報案都可以,你自己決定。」
在109年1月15日修法前,刑法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須以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始足構成,若參與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便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之情形不合,但此等見解範圍均過於限縮,也無法因應當前社會之需求。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是否屬「於違法槍械」以具有殺傷力為必要,而殺傷力該如何判斷?有何標準?鑑定方法為何?其重要性在於,若屬於違法槍械,將面臨三年或五年以上有重刑。
某甲為公家機關職員,其接受廠商賄賂護行標案的行為遭單位主管發現,交由機關政風調查,隨著其不法事證一一被機關政風查出,某甲見紙包不住火,打算出面坦承一切,此時還可以自首獲得減刑嗎?若要自首需向何單位自首?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如審判長為不法之誘導訊問,兩造當事人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於交互詰問過程中,有關詰問之異議及其他調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