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公務員對於執掌之公文書、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據實登載之義務。
刑事法律
警詢、偵訊請律師陪同,可否不講話都由律師回答?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到警局做筆錄、到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當事人或其家人亦可委託律師陪同,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同意搜索」之合法性,不得僅以同意書作為判斷依據
「搜索」是對於人民隱私、居住安寧是一個重大侵害,就算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要對其執行搜索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才行。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訂有相關的程序規範,原則上檢警要執行搜索,需要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取得搜索票之後才能執行搜索,也是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令狀原則」。
「偽證罪」僅能告發,無法提出告訴、自訴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刑法偽證罪的規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4條之規定,雇主每月需要按勞工的薪資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的退休金專戶。勞動部也訂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雇主要按勞工的實際薪資,依分級表的級距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
偷競選旗幟的鐵絲、竹竿,很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
當選舉季節來臨時,路邊、電線桿、牆壁、圍牆等地方,只要可綁東西的地方,都可能被候選人插競選旗幟。而競選旗幟除了布之外,還有竹竿、支撐布旗的L型鐵絲等,而鐵絲是可以拿去賣錢的,竹竿搞不好也可以農作使用,所以就有人會去偷竊競選旗幟。
新北洩密門事件,消防局與卓冠廷的說詞與訴訟策略
新北消防局一直不願提供給恩恩爸的「橫向聯繫錄音檔」,日前卻被媒體人周玉寇公開出來,不久後出現了一名消防局的「C員」向政風室及新北地檢署自首並發出聲明,表示高中同學卓冠廷在恩恩案後主動聯繫C員討論恩恩案的狀況,C員一時思慮不周從系統下載恩恩案的資料(含錄音檔),且向卓冠廷說明消防局的流程、強調消防局沒有疏失,結果政論節目撥出錄音檔案,造成119同仁隱私曝光、擔憂,影響消防局士氣、形象,後悔不已,於是出面自首。
司法界呼譽將妨害名譽案件除罪化的聲浪日漸增加,而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是故要的憲法價值,所以在除罪化之前,司法實務對於公然侮辱、誹謗之構成審查也趨嚴,就算罵了侮辱性的難聽話,也未必會成罪,若無確切證據證明有侮辱的「主觀犯意」,很可能會不起訴或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