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在10日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不久之後,收到了一份地檢署的公文,公文的主旨寫「陳送被告○○○涉嫌○○案再議卷狀等件」,說明則寫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難道這是再議失敗、被駁回的公文嗎?
刑事法律
六月 12
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否,應由檢察官或被告負舉證責任?
刑事犯罪是否成立,須分別檢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三階段,而在違法性的階段,即是判斷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而能阻卻犯罪之成立。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等,均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又以「正當防衛」是被告最常拿出來主張的抗辯事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販賣、轉讓毒品之被告,若供出其毒品的來源,讓檢警得以查獲上游者,可享有減輕刑度的寬免(實務上都是減輕,幾乎不可能免除)。
六月 04
犯罪判6個月以下,5年後良民證就一定能消除嗎?
俗稱為「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上會記載中華民國境內的犯罪紀錄,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犯罪紀錄都會永久記載在上面。
五月 31
和解後如何撤告?《刑事撤回告訴狀範本》
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至遲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既然可以撤回,那告訴人和被告之間,就有不少的彈性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也是美事一樁(或是達到以刑逼民的目的)。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如果是五朝被蛇咬,那可能看到香腸都會以為是蛇了,中華職棒從2009年的簽賭事件後沒有再爆出簽賭放水事件,而職棒環境也是越來越好,但畢竟中職聯盟過去被假球事件害得很慘,現在球團、聯盟對於無端指控打假球的言論都很重視,若散布言論者不倒歉,都有可能提告。
五月 27
故意開車撞人逃逸,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的誹謗罪,分別有「公然」、「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而像常見的ine群組,裡面的成員可能有數十人,例如在這種群組裡面用難聽的話公幹某人,是否一定就構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