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在10日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不久之後,收到了一份地檢署的公文,公文的主旨寫「陳送被告○○○涉嫌○○案再議卷狀等件」,說明則寫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難道這是再議失敗、被駁回的公文嗎?

刑事犯罪是否成立,須分別檢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三階段,而在違法性的階段,即是判斷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而能阻卻犯罪之成立。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等,均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又以「正當防衛」是被告最常拿出來主張的抗辯事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販賣、轉讓毒品之被告,若供出其毒品的來源,讓檢警得以查獲上游者,可享有減輕刑度的寬免(實務上都是減輕,幾乎不可能免除)。

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至遲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既然可以撤回,那告訴人和被告之間,就有不少的彈性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也是美事一樁(或是達到以刑逼民的目的)。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如果是五朝被蛇咬,那可能看到香腸都會以為是蛇了,中華職棒從2009年的簽賭事件後沒有再爆出簽賭放水事件,而職棒環境也是越來越好,但畢竟中職聯盟過去被假球事件害得很慘,現在球團、聯盟對於無端指控打假球的言論都很重視,若散布言論者不倒歉,都有可能提告。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