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是什麼意思?
辛苦訴訟許久後,看到判決書主文的「緩刑」,鬆了一口氣,但接著看又發現接著一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或是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假釋期間付管保護管束經法院裁定准許。
辛苦訴訟許久後,看到判決書主文的「緩刑」,鬆了一口氣,但接著看又發現接著一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或是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假釋期間付管保護管束經法院裁定准許。
為了隱瞞身分或脫免債務責任,故意用「假名」開本票交付他人,別以為這種行為只構成輕罪,實際上,成立的是至少要關「三年」的重罪。
若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犯罪,許多人會選擇先提出刑事告訴,而刑事案件尚須檢察官偵辦、法院審理判決,若是複雜案件,歷時往往需要數年才會確定,但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不等人的。
行為人犯罪後死亡,被害人事後還是希望伸張正義,還可以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嗎?或是提告之後才發現被告死亡了,刑事程序還可以進行嗎?
某A手上有一張B的支票正本,但受款人不是自己,A為了順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掃描該張支票後、以後製P圖方式把支票受款人改成自己,再列印出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則A的行為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還是「偽造私文書罪」呢?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使用加菜金2880元,支用於軍眷家屬,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4年6月定讞。 韓豫平大大喊冤,說沒有一毛錢貪進自己口袋,引來諸多立委聲援,連最高檢察署都在研究要為其提出非常上訴、再審,而法務部還可以暫緩韓豫平入監執行(此舉豈不打臉偵查、一審及二審的公訴檢察官)。
在大法庭(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統一見解後,提供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主觀上有犯罪的間接故意),將以洗錢防制法論處,「車手」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的正犯、人頭帳戶提供者則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的幫助犯,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的洗錢防制法,則將第14條規定移列至第19條。
在有婚姻狀態下再跟別人結婚是有刑責的?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本條即為刑法上的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