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為行車糾紛在大街上互毆,雙方均掛彩,路人打110報警,而甲、乙看到警察到場後才停手,但甲、乙都向警察說沒有要提告傷害罪,在此情形下,警察是否可以逮捕甲、乙?
刑事法律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係指須被害人(等有告訴權人)有提出告訴或自訴者,司法及刑罰權始可發動的犯罪類型。例如常見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我們知道被害人要在車禍後6個月內,向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才能追訴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有些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個資或是好玩,寧可用假名跟人打交道,【例如】某A網購買東西,買受人的名字寫「萬華金城武」,然後到超商取貨付款的時候,跟店員說「萬華金城武」,但A的名字不是萬華金城武啊,但A在網拍頁面填寫萬華金城武、在超商簽收單寫萬華金城武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呢?
三月 26
拒絕臨檢逃逸,警察就可以用槍嗎?談用槍的比例原則
犯嫌拒絕臨檢、盤查而駕車逃逸,警察開槍結果打死或打傷人,這種事件不斷發生,輿論跟警政署都很挺警察,但未必都能通過司法的審查,關鍵就在於用槍的時機、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用槍違法,所造成人民的損害,都還是需要負擔賠償責任,警察也會揹上刑事責任。
三月 24
隨意塗鴉,可能觸犯刑法毀損罪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高雄的王姓男子看到一棟搭設鷹架的房屋,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拿上鷹架,使用噴漆在玻璃、外牆上塗鴉,屋主白天發現後憤而報警,王姓男子被逮捕後聲稱自己是為了「展現創作理念」,認為該屋無人使用,才前往噴漆作畫云云。
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刑事判決(認為法院判太輕、判無罪等),可否提出上訴呢?
受刑人不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酌檢察官之執行處分是否適法,最常見的就是受刑人不服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的處分,向法院提出異議。
實務上,地檢署、法院傳票的寄送方式,地檢署為了省錢,原則上都是用「平信」寄,而法院相反,原則上都是用「掛號信」寄。但地檢署這種以平信寄送的方式,難以確實當事人是否有收到,還比較可能有丟失的風險,有當事人權益有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