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護令保障不足,可否聲請變更及增加保護令主文內容?
甲男、乙女原是同居男女朋友,但甲男性格暴戾,動不動就恐嚇、作勢打人,乙女於是害怕得搬走並告知甲男要分手,但甲男不死心,繼續打電話、傳訊息騷擾,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經法院核准,保護令主文為:「甲男不得對乙女為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及命甲男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10小時。」
甲男、乙女原是同居男女朋友,但甲男性格暴戾,動不動就恐嚇、作勢打人,乙女於是害怕得搬走並告知甲男要分手,但甲男不死心,繼續打電話、傳訊息騷擾,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經法院核准,保護令主文為:「甲男不得對乙女為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及命甲男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10小時。」
甲立了一份遺囑,要把遺產遺贈給妹妹的兒子(姪女),不過姪女未滿18歲尚未成年,甲在立遺囑時,是否需要先取得姪女法定監護人(即妹妹)的同意呢?
民法增訂「意定監護」章節後,民眾可以事先找好信任之人,當自己萬一喪失行為能力時,即由這個信任的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透過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之方式,事先指定意定監護人。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依本條之規定,只要配偶故意犯罪,經法院判刑超過6個月(例如7個月以上),不論是否諭知緩刑,都構成當然離婚事由。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法院的離婚判決主文中,除了准許離婚外,判決未成年子女由乙女擔任主要照顧者,甲男須於每月的5日前,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1萬元的扶養費,若有一期未履行,則之後三期視為全部到期。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被繼承人甲總計有20項的遺產,但甲生前所立之遺囑,僅指定了其中10項遺產的分配方式,日後甲的繼承人因為就遺囑未提到的其餘10項遺產的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此時請求分割的遺產範圍,只需要列出遺囑沒提到的10項遺產?還是全部20項遺產都要列入?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