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甲男、乙女原是同居男女朋友,但甲男性格暴戾,動不動就恐嚇、作勢打人,乙女於是害怕得搬走並告知甲男要分手,但甲男不死心,繼續打電話、傳訊息騷擾,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經法院核准,保護令主文為:「甲男不得對乙女為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及命甲男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10小時。」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