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民法有所謂「代位繼承」的規定,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原本可繼承之份額。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號 民事判例:「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依民法規定,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前,父母有義務扶養子女;而父母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時,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不過,若子女無扶養之能力(例如無謀生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是否還有義務扶養父母親?

甲生前立下遺囑,但想要讓遺囑在自己死後,再向子女公開,於是甲把遺囑交給朋友乙保管,請乙在自己死後將遺囑出示給子女,請子女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但天不從人頭,甲死亡後,乙沒有將遺囑出示給子女,會有何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