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這個條文算是民法中的冷門條文,依本條行使權利者也很少,這條規定是指,在死者生前,受其扶養之人,可以請求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部分遺產。

父親名下有多筆祖先留下的不動產,但因為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父親只打算將不動產留給兒子繼承,於是分別先給付女兒每人各200萬元現金,同時要求女兒簽下「放棄繼承書」,聲明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此種放棄繼承書有效嗎?女兒是否就喪失繼承權了?

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不過家暴事件往往發生在家中,要舉證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並不容易,且保護令具有預防的性質,若以保障被害人未來不再被家暴的立場,有關家庭暴力行為的舉證,似不宜過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大部分的立遺囑人,未必會把所有的遺產都寫進遺囑,而沒有寫進遺囑內的遺產,就是回歸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順位、第1144條的繼承比例規定,依應繼分來繼承遺產。

婆媳的相處,是許多家庭難唸的經,對於相處融洽的婆媳間,好來好去不易發生糾紛;但如果是關係不佳的婆媳,則扶養就是一個問題了,如果婆婆情勒要求媳婦要扶養自己,法律上有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