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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於遺囑人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授權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或者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亦可透過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若不能召開或不能決議時,亦可請法院裁定指定遺囑執行人等等。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三、為訴訟行為。」提起離婚訴訟,當然是一種訴訟行為,一般人就會理所當然得認為受輔助宣告人若要打離婚官司,需要輔助人的同意始得,但其實不然。
想要決定自己的遺產由誰繼承的方式,就是預立「遺囑」,而立遺囑是一個法律行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立遺囑嗎?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同意?
我國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規定,未約定財產制者,均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一大重點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詳細說明可參考文末連結。
甲男乙女在熱戀中,乙女發現自己懷孕了,二人於是準備結婚,但乙女缺乏安全感,而且甲男過去情史豐富,乙女很擔心結婚之後甲男外面找小三,於是要求甲男和自己簽立一份「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
甲夫乙妻結婚後,乙妻懷孕了,但甲不幸得在胎兒還未出生前就意外死亡,而甲所遺留下來的負債遠大於遺產,乙妻可否為胎兒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在現代社會,許多父母忙於工作而無暇照顧小孩,所以隔代教養的情形普遍,許多小朋友自幼就是阿公阿嬤在帶的。可是父母若發生離婚爭執,一方將小孩直接帶離家時,阿公阿嬤勢必會很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