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之訴,須就整體遺產一併分割,不得僅攫取部分遺產分割
甲過世後,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並遺有不動產三棟、銀行存款四筆、公司股份二筆等遺產,乙、丙、丁、戊因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到法院進行分割遺產訴訟,但因為公司都是虧損嚴重,等同是個爛攤子,大家都不想繼承公司股份,於是僅向法院請求分割其他遺產,試問此舉是否合法?
甲過世後,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並遺有不動產三棟、銀行存款四筆、公司股份二筆等遺產,乙、丙、丁、戊因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到法院進行分割遺產訴訟,但因為公司都是虧損嚴重,等同是個爛攤子,大家都不想繼承公司股份,於是僅向法院請求分割其他遺產,試問此舉是否合法?
所謂的「死因贈與」,係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某特定物與受贈人」之契約,死因贈與契約係於贈與人死亡時生效,受贈人可請求繼承人給付贈與物。但如果受贈人比贈與人還早死亡,則死因贈與契約是否仍有效?有無繼承的問題?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若逾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的二年除斥期間,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實務尚無一致見解,如果運氣好遇到肯定說的法官,雖逾婚生否認之除斥期間,但仍判決親子關係不存在,而當事人是否可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請求變更生父之登記?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但在訴訟中,發現對方將其婚後財產處分(例如對方名下有婚後取得之公寓,起訴時已列為對方婚後財產,但對方在訴訟中將該房屋變賣或贈與給他人),對於訴訟是否會有影響呢?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如果父母因故無法行使小孩的監護權,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監護權並至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可選擇委託的事項)。
甲夫乙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甲承諾願意於離婚後,按月提供乙5萬元的贍養費(或生活費),甲於正常給付半年後,發現乙又再婚了,甲認為當時離婚後的情事已變更,乙既然再婚了,那就給新老公養就好了,豈可再跟自己索討生活費?而且自己付的錢,還可能被乙的新老公使用,想到這邊就更氣,於是拒絕繼續付款,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