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必須確認口述內容是否跟遺囑內容相符,不是只有旁觀而已
A見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於是請甲代書幫自己代筆遺囑,因為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甲代書找了朋友乙、丙來見證。當A抵達甲代書事務所後,A在甲、乙、丙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甲代書打字完成遺囑,並宣讀給A聽,接著A、甲、乙、丙一起在遺囑上簽名。
A見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於是請甲代書幫自己代筆遺囑,因為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甲代書找了朋友乙、丙來見證。當A抵達甲代書事務所後,A在甲、乙、丙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甲代書打字完成遺囑,並宣讀給A聽,接著A、甲、乙、丙一起在遺囑上簽名。
希望將遺產留給自己屬意的人,而要決定自己死後的財產如何分配,就要透過「遺囑」了。不過遺囑為要式行為,意即需要嚴格遵守民法所規定的遺囑程序,否則極可能變成無效遺囑。
被繼承人留下遺囑,將遺產遺贈給他人,而繼承人認為該遺囑會讓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減少,所以不提出遺囑,而以繼承人身分辦理繼承登記,把受遺贈人排除在外。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須向法院繳納1000元的定額裁判費。
某甲欲立遺囑,找來了代書幫忙代筆遺囑,依法需要三名見證人,除了代書之外還需要兩個證人,但甲為了省證人費,所以甲找了鄰居乙、丙當見證人,但乙是沒唸過書的大嬸,雖然意識清楚,但乙不識字,只會簽名而已。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在民國98年民法修法前,結婚係以公開儀式為生效要效,但有些人未辦儀式,可選擇公證結婚,意即在公證人面前表示結婚之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也發生結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