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須向法院繳納1000元的定額裁判費。

某甲欲立遺囑,找來了代書幫忙代筆遺囑,依法需要三名見證人,除了代書之外還需要兩個證人,但甲為了省證人費,所以甲找了鄰居乙、丙當見證人,但乙是沒唸過書的大嬸,雖然意識清楚,但乙不識字,只會簽名而已。

所謂的瘖啞人,係指無聽力、無口說能力之人,但其腦袋可能很清楚,也能以手語比畫,如果瘖啞人意識清楚、可以寫字,可以「自書遺囑」。但如果無法自行書寫,可以透過手語比畫的方式,請公證人為其公證遺囑,或請律師為其代筆遺囑嗎?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在民國98年民法修法前,結婚係以公開儀式為生效要效,但有些人未辦儀式,可選擇公證結婚,意即在公證人面前表示結婚之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也發生結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