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當立遺囑人因為疾病或意外等生命危急的時候,而無法提筆簽名,僅能動嘴吧口述遺囑內容時,僅剩民法第1195條的「口授遺囑」一途了,藉由立遺囑人指定二名見證人在場,並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或使用錄音帶錄音,並記明年月日等方式處理(具體方式參見文末連結)。

非婚生子的情形下,如果生父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暨認領登記,小孩的生父欄就是空白的。生母除了可以對生父提出認領之訴,請求生父認領小孩外,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若生父有撫育小孩的事實,即視同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