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可否自聲請日起算?或僅能自裁定確定時起算?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且不因有無小孩監護權、是否離婚而受影響。如果父母其中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可向法院提出「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的聲請,若法院准許,則裁定主文就會寫「○○○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新臺幣○○○元之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且不因有無小孩監護權、是否離婚而受影響。如果父母其中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可向法院提出「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的聲請,若法院准許,則裁定主文就會寫「○○○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新臺幣○○○元之扶養費…」。
依勞退新制規定,勞工於勞保局設有個人退休金專戶,而雇主則應按月提繳勞工薪資6%之金額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勞工亦可於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而在勞工年滿60歲時,可申請領取專戶之本金及收益。
當立遺囑人因為疾病或意外等生命危急的時候,而無法提筆簽名,僅能動嘴吧口述遺囑內容時,僅剩民法第1195條的「口授遺囑」一途了,藉由立遺囑人指定二名見證人在場,並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或使用錄音帶錄音,並記明年月日等方式處理(具體方式參見文末連結)。
在婚姻中外遇出軌,最直接的影響是外遇者若要主動訴請離婚,基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比較歸責程度」之故,就變得難以請求離婚。
離婚夫妻,當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時,主要照顧小孩的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請法院酌定每月應給付扶養費的數額。
甲有子女A、B、C、D四人,但甲的喪葬事宜及費用都是由C來負擔,C在喪事期間,也收到了一些親友致贈的奠儀。豈料事後A、B、D主張奠儀是甲的遺產,自己也要繼承奠儀的四分之一。
非婚生子的情形下,如果生父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暨認領登記,小孩的生父欄就是空白的。生母除了可以對生父提出認領之訴,請求生父認領小孩外,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若生父有撫育小孩的事實,即視同認領。
在離婚訴訟中,關於小孩的監護權(或主要照顧者)是許多夫妻攻防的重點,當爸爸、媽媽都爭取小孩監護時,媽媽往往都比較占優勢嗎?其實每個家庭的情形都不盡相同,還是要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