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法務部78年6月30日法律字第12147號函釋:「按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在遺囑上簽名之見證人,有無上開法條所列之人,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俾供地政主管機關為形式審查。本件被繼承人旅外僑民林○○之代筆遺囑,其遺囑見證人五人,均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其有關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前所述,似應由繼承人提出。如未提出,地政主管機關似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惟除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仍不得以未提出見證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即謂該代筆遺囑為無效。」

民眾可以依民法規定,立下「遺囑」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但我國民法又有特殊的「特留分」制度,使繼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給予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不可透過遺囑剝奪之,而權利遭侵害者,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按特留分比例分配遺產或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