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A男B女原為夫妻,但因故離婚、辦妥離婚登記,而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應給付女方100萬元,但結果A男嗣後不付這100萬元,B女很生氣,直言A男既然都不遵守離婚協議了,那我們的離婚應該無效,B女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呢?
所謂「認領」,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承認該子女係其所生,因而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認領最重要的重點,就是須具備「真實血緣」才能認領(無血緣關係建立親子關係者,為收養)。
甲夫、乙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甲的父親丙過世了,甲繼承了鉅額遺產,但甲跟乙妻已感情不睦,甲十分擔心繼承到的鉅額遺產需要分給乙一半,甲的擔憂是否會發生呢?
夫妻之一方如果是外國人(例如中國、越南等外籍人士),在法院爭執親子關係、監護權時,我國民眾可能會擔心小孩被對方直接帶出國,如果有這個疑慮的話,家事事件的「暫時處分」制度,是一個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機制。
父母均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不能無故遭受剝奪,像是分居、離婚的夫妻,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而如果雙方對於小孩的探視方案喬不定,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之聲請。
好不容易跟怨偶離婚了,小孩子監護權歸自己,也由自己一人負擔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會不會覺得這個連小孩扶養費都不願意付的前任,根本沒資格跟小孩碰面。
未婚生下孩子,如果爸爸沒有認領、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則小孩的生父欄就會是空白的,代表生父與孩子並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無法享有探視、監護等權利。
甲男、乙女結婚後,甲男才發現乙女借錢無度,甚至還跟地下錢莊借錢,導致欠下一屁股債,甲男不堪地下錢莊一直派人到家裡討債,心一橫,掏出自己的積蓄200萬元幫老婆清掉了這些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