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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方式可分成「協議離婚」、「判決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三種,其離婚生效的時間點有所不同。
另一半欠了一屁股債,或是好賭成性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甚至還要掏錢幫另一半還債,再也無法忍受這種婚姻生活了,是否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呢?
20歲為成年(註:112年1月1日前)、18歲可以考駕照、18歲可以菸酒、16歲以前不能合意性行為…,法律上有各種年齡的門檻,歲數略有不同,那到底要滿幾歲才可以結婚呢?
一般民事訴訟,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的時點,通常是由催告翌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實務的離婚訴訟,原告可能會同時訴請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遲延利息的計算時點,一樣寫「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不過這是不正確的。
配偶死亡,生存配偶也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們知道,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立遺囑,決定遺產要分配給誰,但遺囑的效力,是否可以凌駕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意即,是否可以透過遺囑,讓配偶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父親A有小孩甲、乙、丙三人,A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立了一份合法遺囑,指定把存款都給甲一個人繼承,A過世之後,甲拿著遺囑到銀行要領取父親A的存款時,卻被銀行拒絕,要求甲必須找乙、丙一起來銀行簽名、蓋章,才能撥付A的存款。
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之一方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我們知道,如果是以長期分居為由訴請離婚時,法院往往會審查分居的原因,以及可歸責於誰?影響法院是否准予分居的結果。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等類型遺囑,除了立遺囑人本人外,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而見證人並不是裝飾,而是必須全程在場聽聞始可,不能中途離開再返還,否則就失去了見證的意義,會成為無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