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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兩願離婚的必備文件,夫妻需要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請二名見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夫妻再共同攜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建議準備一式三份(戶政事務所會收走一份、夫妻各留一份)。
民法第1030條之1,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關於此一權利的要件、內涵,可參閱文末的專文連結,就不再贅述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每一年度(該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金額逾244萬元者,須課徵贈與稅。不過配偶之間的贈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辛勞一生積累的房屋、土地,擔心日後自己過世後,子女會把房屋、土地隨便賣掉,將遺產揮霍一空,於是寫了份「遺囑」,除了指定遺產的分配外,另外明定「不可以將繼承而來的房屋、土地變賣或轉讓所有權給他人」,這種禁止處分遺產的要求,是否有效呢?
若被繼承人(死者)生前未留下遺囑,則遺產會由其親屬的繼承,但並非所有親屬均有繼承權利,且民法對於親屬的親疏遠近亦有繼承順序、繼承比例的規定,另外也保障繼承人最少繼承比例(不得以遺囑剝奪),這就是所謂「應繼分」、「特留分」。
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如果所有遺產都有在遺囑提及,只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即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但如果有遺產沒有寫在遺囑中,該如何分配呢?
民眾應該都知道,要協議離婚時,夫妻需要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另外要再加上二名證人的簽名,但簽完離婚協議書後,夫妻就離婚了嗎?
過去不論是協議、判決離婚登記,當事人都需要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近來內政部開放了「線上申辦離婚登記」的功能,所以離婚是比之前簡單了嗎?其實根本沒差,這個新功能只是讓透過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登記較為便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