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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藝人陳松勇日前不幸往生,陳松勇生前並未結婚、也沒有子女,而陳松勇辦理後世期間,其兄弟間就鬧出爭奪遺產的糾紛,真是人世間醜陋的風景,但這種爭產案件在社會上屢見不鮮,已是法院的日常。
當戶籍資料登記的「爸爸」並非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時,媽媽、戶籍登記(無血緣)的爸爸、子女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的訴訟,透過法院程序除去錯誤的親子關係記載。
夫妻發生離婚糾紛時,原本夫妻、小孩同住的一家,可能發生夫妻的一方將小孩私自帶走的狀況。例如妻子將小孩帶回娘家,然後不給丈夫看小孩,此時丈夫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關於聲請對父母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程序,可參考文末的專文連結,本文就不再重覆說明,謹就現在實務上的聲請目的之一「為了讓父母取得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來作分析說明。
父母在小孩年幼時未盡照顧扶養義務時,當父母年老需要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不能由當事人合意發生效力,須由法院裁定始可,但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此類事件須強制調解,那調解程序有何意義呢?
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若約定日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金額,例如:「男方應每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萬元,至成年為止,匯入女方指定帳戶。」之類的。
小孩出生後,取名、申報戶口是不可少的,而要跟爸爸還是媽媽的姓,跟取名息息相關。在現在這個時代,小孩一定要跟父親姓氏嗎?從母親的姓氏可不可以?
之前立過遺囑,但之後覺得不夠妥當,可以再立新的遺囑嗎?當然是可以的,法律不可能會限制民眾立遺囑的次數,民眾可以直接依民法所定的遺囑方法訂立新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