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資深藝人陳松勇日前不幸往生,陳松勇生前並未結婚、也沒有子女,而陳松勇辦理後世期間,其兄弟間就鬧出爭奪遺產的糾紛,真是人世間醜陋的風景,但這種爭產案件在社會上屢見不鮮,已是法院的日常。

父母在小孩年幼時未盡照顧扶養義務時,當父母年老需要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不能由當事人合意發生效力,須由法院裁定始可,但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此類事件須強制調解,那調解程序有何意義呢?

小孩出生後,取名、申報戶口是不可少的,而要跟爸爸還是媽媽的姓,跟取名息息相關。在現在這個時代,小孩一定要跟父親姓氏嗎?從母親的姓氏可不可以?

之前立過遺囑,但之後覺得不夠妥當,可以再立新的遺囑嗎?當然是可以的,法律不可能會限制民眾立遺囑的次數,民眾可以直接依民法所定的遺囑方法訂立新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