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對於父母不負扶養義務、長期不聞不問的不孝子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父母可利用遺囑或其他方式,表示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自己的遺產。

案例故事:甲男、乙女婚後生下A子,但甲、乙在A小時候就離婚了,離婚不久後,甲男帶著A子跟丙女結婚,於是A從小就在甲、丙的扶養下長大,A也都直接叫丙為媽媽,甲也購買了房產登記在丙名下。

電視名嘴許聖梅表示其婆婆在日前過世,但婆婆的女兒(大姑、小姑)在婆婆生前、往生後都不聞不問,也不願來見媽媽最後一面,連送終都是由她這個媳婦來「拿招魂幡引路」,自己為婆婆支出了100萬元的醫療費用,也付了喪葬、塔位的錢,已向大姑、小姑提告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保護令可分為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大部分的案件,當事人聲請保護令時,會先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希望能以較快速度獲得保護令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