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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父母不負扶養義務、長期不聞不問的不孝子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父母可利用遺囑或其他方式,表示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自己的遺產。
案例故事:甲男、乙女婚後生下A子,但甲、乙在A小時候就離婚了,離婚不久後,甲男帶著A子跟丙女結婚,於是A從小就在甲、丙的扶養下長大,A也都直接叫丙為媽媽,甲也購買了房產登記在丙名下。
當失智、意外昏迷的親人有法律事項、財產管理事宜須處理時,必須取得法院准為「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始可由監護人處理上開事宜,若未取得監護宣告,將有損於本人之利益,也將使問題懸而未決,以下整理民眾須瞭解之監護宣告議題。
電視名嘴許聖梅表示其婆婆在日前過世,但婆婆的女兒(大姑、小姑)在婆婆生前、往生後都不聞不問,也不願來見媽媽最後一面,連送終都是由她這個媳婦來「拿招魂幡引路」,自己為婆婆支出了100萬元的醫療費用,也付了喪葬、塔位的錢,已向大姑、小姑提告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放寬了「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標準,從原本「顯失公平」調降到「有失公平」。
某甲雖有子女數人,但跟子女素來關係不睦,所以當甲往生時,雖有留下遺產,但其子女仍然不願幫其操辦後世,也不願幫忙出喪葬費。最後甲的後事,是由其妹妹乙出錢辦理。
家人因失智、疾病、意外等原因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管理其財產、處理法律上事宜。
保護令可分為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大部分的案件,當事人聲請保護令時,會先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希望能以較快速度獲得保護令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