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父母都過世,監護人會變成誰?
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父、母之一方過世,生存的一方自然也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如果父、母都過世了,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會是誰?需要由法院指定嗎?
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父、母之一方過世,生存的一方自然也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如果父、母都過世了,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會是誰?需要由法院指定嗎?
債務人欠錢還錢、接受法院強制執行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如果因此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所得剝奪,又有過苛之虞,可能會使債務人活不下去,所以債務人領取的社福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人津貼等),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A男B女原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約定A男應每月給付B女2萬元的生活費,至B女滿40歲為止,但A男付了幾個月之後就不付錢了,B女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法院應由民事或家事程序審理呢?
夫妻若育有未成年子女,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時,除了離婚訴求外,通常也會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及請求法院裁定命未與子女同住一方,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甲父過世後留有遺產,有繼承人A、B、C、D四人,A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B、C、D則是有意繼承,向國稅局繳完遺產稅後,向地政事務所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登記為A、B、C、D四人公同共有,後來甲收到法院准許拋棄繼承的備查函,但自己仍登記為父親所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甲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甲男、乙女原是同居男女朋友,但甲男性格暴戾,動不動就恐嚇、作勢打人,乙女於是害怕得搬走並告知甲男要分手,但甲男不死心,繼續打電話、傳訊息騷擾,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經法院核准,保護令主文為:「甲男不得對乙女為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及命甲男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1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