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保單,在婚姻期間增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婚後財產應為剩餘財產分配?
甲男在結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壽險保單,在結婚那一天,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後來甲男和乙女結婚,後來因個性不合而離婚,離婚時,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350萬元,試問這張保單的價值,乙女可否主張為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甲男在結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壽險保單,在結婚那一天,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後來甲男和乙女結婚,後來因個性不合而離婚,離婚時,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350萬元,試問這張保單的價值,乙女可否主張為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父、母之一方過世,生存的一方自然也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如果父、母都過世了,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會是誰?需要由法院指定嗎?
債務人欠錢還錢、接受法院強制執行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如果因此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所得剝奪,又有過苛之虞,可能會使債務人活不下去,所以債務人領取的社福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人津貼等),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A男B女原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約定A男應每月給付B女2萬元的生活費,至B女滿40歲為止,但A男付了幾個月之後就不付錢了,B女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法院應由民事或家事程序審理呢?
夫妻若育有未成年子女,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時,除了離婚訴求外,通常也會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及請求法院裁定命未與子女同住一方,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甲父過世後留有遺產,有繼承人A、B、C、D四人,A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B、C、D則是有意繼承,向國稅局繳完遺產稅後,向地政事務所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登記為A、B、C、D四人公同共有,後來甲收到法院准許拋棄繼承的備查函,但自己仍登記為父親所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甲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