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父、母之一方過世,生存的一方自然也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如果父、母都過世了,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會是誰?需要由法院指定嗎?

A男B女原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約定A男應每月給付B女2萬元的生活費,至B女滿40歲為止,但A男付了幾個月之後就不付錢了,B女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法院應由民事或家事程序審理呢?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甲父過世後留有遺產,有繼承人A、B、C、D四人,A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B、C、D則是有意繼承,向國稅局繳完遺產稅後,向地政事務所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登記為A、B、C、D四人公同共有,後來甲收到法院准許拋棄繼承的備查函,但自己仍登記為父親所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甲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