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計程車發生車禍,可請求所屬車隊公司連帶賠償
甲某日騎車出門,恰巧一台搶快的計程車(司機乙)紅燈右轉,與甲發生擦撞致甲倒地受傷,計程車上印有大大的「55688」、「台灣大車隊」字樣,甲除了跟乙求償之外,是否可以跟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甲某日騎車出門,恰巧一台搶快的計程車(司機乙)紅燈右轉,與甲發生擦撞致甲倒地受傷,計程車上印有大大的「55688」、「台灣大車隊」字樣,甲除了跟乙求償之外,是否可以跟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甲房東出租套房一間給學生乙,乙都正常使用電器,但也像一般人一樣,不會在出門前特別拔插頭,某日乙出門上課時,套房內因不明原因失火,致房屋燒毀,之後消防局的火災鑑定報告研判起火原因是電線走火,甲房東可否對學生乙求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該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以外之人,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名義人之登記,始得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力。」
甲主張乙公司洩漏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導致其被詐騙,向乙公司請求賠償5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惟一審法院駁回甲的請求,認為甲不能證明其個人資料的外洩來源是乙公司。
據新聞報導,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店1名店員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飲料,竟然故意在飲料裡吐口水、徒手攪拌珍珠,非常噁心,更離譜的是,還囂張得錄影上傳網路。例如員工於工作時有不法行為,致公司商譽受損,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嗎?
甲因為積欠銀行債務未還,故甲名下的A屋遭到法院法拍,且經拍定,而甲屋內有5台分離式冷氣機,甲可否將冷氣機拆下帶走?還是冷氣機屬於拍定的範圍,甲已不能自行處分?
債務人於銀行的存款,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對象,但在實務上,債權人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不知道債務人在哪個銀行有存款帳戶,而無法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