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執行保單、是否強制解約的標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後,實務上已肯定執行法院可以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將保險解約金交付債權人取償,但該裁定也闡述了一個重要意旨,並非所有的保單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後,實務上已肯定執行法院可以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將保險解約金交付債權人取償,但該裁定也闡述了一個重要意旨,並非所有的保單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外送員甲是Foodpanda公司的外送員,某日為了趕著將餐點送到消費者手中而違規紅燈右轉,結果不幸跟直行機車騎士乙發生擦撞,致乙骨折住院10天、機車受損修復費用5萬元、薪資損失3萬元等,乙除了請求外送員甲賠償之外,可以要求Foodpanda公司連帶賠償嗎?
甲委託乙營造廠商興建透天厝一棟,工程總價金700萬元,約定應於113年6月30日完工交屋,若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均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罰逾期違約金(即每天7000元),但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比例或日數上限。
甲和乙是小學同學,多年沒有往來,只是Facebook上的朋友而已,某日,乙傳Messenger訊息給甲,表示自己母親重病需要錢,希望跟甲借10萬元,甲一時腦弱就答應了,把10萬元匯到甲指定的帳戶,但結果乙後來就失聯不還錢了,甲只知道乙的名字,但不知道乙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因車禍而有失能情形,經醫療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者,可請求法院按鑑定報告中所載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被害人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命加害人賠償。
甲住在大樓社區,也有自己的專用停車位,某日甲購入二手特斯拉Modle3,但甲跟管委會要求要在停車位安裝壁掛式充電樁時,遭管委會拒絕,甲於是不甩管委會,自己找廠商沿天花板設立管線並在其停車位旁的牆壁安裝壁掛式充電樁,管委會可否要求甲拆除已安裝完成的充電樁?
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甲公司在他人本票背面蓋大小章為背書,則甲公司是否應負背書人責任?甲公司可否主張背書與保證性質類似,而不負背書人責任?
跟法院打交道,幾乎都需要提供「書狀」,而書狀的最後,當事人是否要簽名呢?還是蓋章就好?或是簽名加上蓋章?這個細節,其實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