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甲公司合法聘僱的外勞A,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遭警察臨檢,其呼氣酒測值為0.28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准予易科罰金,之後執行檢察官也因為A是初犯而准予易科罰金結案,不過A是否還可以繼續在臺灣工作呢?

勞工甲遭公司資遣,領有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證明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獲准(按投保薪資之60%給付,最長可領取6個月),但甲在第二個月開始,在求職之餘,開始到朋友的小吃店當時薪助手,但每月領到的薪資也不到基本工資的金額,則甲在朋友那打工後,還可以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甲為社區大樓的住戶,因為不滿管委會長期怠於修繕共設,對於住戶間的糾紛,也不出面協調,而自己要求查看管委會的財務帳冊資料時,也被管委會已讀不回。甲因此拒繳管理費,主張管委會履行職責後,才會補繳,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公務員的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而考績的不同等第,影響考績獎金的金額、俸級晉升均有影響,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係由單位主管先打分數,接著由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再由機關首長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