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可以指定律師
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民眾,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扶助,意即由國家幫忙出律師費(不過國家給律師的錢也不多,遠低於行情),由法扶律師為民眾打官司。
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民眾,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扶助,意即由國家幫忙出律師費(不過國家給律師的錢也不多,遠低於行情),由法扶律師為民眾打官司。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依現行公司法規定,自然人之監察人可以不具股東身分(若由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依27條規定則須具股東身分)。
國賠有所謂的「協議先行」程序,意即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這邊稱賠償義務機關,並不是指確定有賠償義務,只是民眾認為有賠償義務而言)。
甲為任職某縣政府的工友,每年固定可領取1.5個月的年終獎金、1個月的考績獎金,因工友的身分為勞工,適用勞工相關法令,則機關人事人員在計算工友勞健保投保級距、加班費基數時,是否應把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列入薪資計算呢?
財團法人法,或其他關於公益團體、社福法人的法規,都會有類似於財團法人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社區公設及公務事務的維持,其經費來源多為社區公基金,而公基金主要靠社區住戶依規約所定的金額,繳納管理費。若有住戶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有催繳之責,而正式的催繳動作可發「存證信函」,以下為管委會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範例:
A公司投標承攬B機關的工程標案,在履約期間遭B機關認定有「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廠商),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
內政部74年10月28日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