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行政法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追訴時效僅二個月
甲與乙是鄰居,但素來關係不睦,某日甲拿雞蛋砸向乙的大門,致大門沾滿蛋液,乙花了一番時間才清洗完畢,乙查看自宅門口的監視器後,發現是甲所為,甲於是向乙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但因為蛋液可以清除,大門的美觀及使用性並未受損,故檢察官於3個月後作出不起訴處分。
特休假的單位,以「日」計算為原則
員工甲已任職滿6個月,有3天的特休假且尚未休畢,但因為甲的特休假不多,所以除非真的不休不行,不然甲不會輕易請特休假。
《法、律、條例、通則》的適用及區別
我們常看到國家的法規範,有某某「法」、某某「條例」,為什麼都是法律,為何會定名不同呢?其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所以法律的名稱還有「律」、「通則」,只是這兩者就非常罕見了。
甲因酒駕遭吊扣駕照,但因為甲上下班開車比較方便,所以在吊扣駕照期間,甲還是照樣開車上下班,某日甲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而住院一個月,甲可否請求勞保的職災補償?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同法第25條之2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逾十年未領取提存物,其性質為除斥期間
甲為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但自債務人提存10年後仍未前往法院領取提存物,甲在法院尚未簽辦提存物解繳國庫程序前,前往法院申請領取提存物,法院是否會同意甲領取?
雇主甲(已成年)經營甜點店,明知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容留外國人工作,但某日朋友乙介紹一位外配丙給甲,表示丙希望學習製作甜點,沒有薪水也沒有關係,想在甲的店內幫忙,甲雖知不妥,但基於人情壓力還是讓丙在店內當不支薪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