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仍須「歸扣」?
所謂「歸扣」,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所謂「歸扣」,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甲沒有結婚、沒有小孩,父母也過世了,甲有兄弟姐妹A、B、C、D,依民法繼承順位的規定,兄弟姐妹可繼承甲的遺產,但甲跟兄弟姐妹並不親近,於是甲生前立了遺囑,把全部的遺產遺贈給姪女E,但天有不測風雲,E不幸因意外比甲早了幾天過世,則遺囑所為的遺贈是否有效?若E還有小孩,其小孩可以繼承遺贈嗎?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獨居老人得不到子女的扶養,若老人已無自理生活之能力,政府不可能讓老人直接死亡,而是會由社會局會將老人進行職權安置,將老人安置於護理之家,但原則上,政府不能免費幫子女養爸媽,所以安置的費用還是需要向子女追償。
甲從小就由養父乙、養母丙收養,之後養父乙、養母丙分別死亡,甲先後繼承了養父乙、養母丙的遺產,後來甲聽聞自己的生父丁名下有不少財產,甲為了再繼承生父丁的遺產,於是以認祖歸宗為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希望回復跟丁的親子關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繼承的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繼承人順位,如下圖所示,除了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分別有一至二順位的繼承人,若有1順位之繼承人,則後順位者即無繼承權。
甲的父親過世,因為父親欠銀行不少錢,所以甲不打算繼承,但甲還是先向勞保局申請領取父親的勞退專戶存款(遺產性質),接著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形式審查後准予甲拋棄繼承備查。
甲夫乙妻分居很多年了,但一直沒有離婚,甲因為名下有數筆房地、存款及股票,甲不想要自己的遺產被配偶乙繼承,只想要把遺產留給兒子,甲有何方法解決這個問題?又各有何利、弊呢?